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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以后,各地留一份,向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报送一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审查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印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来复审。复审确认后,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各地应于2006年9月29日前,将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含姓名与工作单位)等试卷预定信息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订购。

  (三)试卷将提前3天通过机要通信局密封邮寄到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标准答案将于考试结束后寄往各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统一的考试考务及阅卷评分工作。

  (五)考试时须有专人值班,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六)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于10月28日设考试值班,如有问题可打值班电话联系。值班电话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联系电线;四、认定考试人员成绩的审核与公示

  (一)2006年11月20日前,各地将认定考试人员成绩信息数据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合格分数线个工作日以内,各地将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申报表》、证明材料各一份),连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情况汇总表》(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三)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来审核,审核结束后,在建设部网站()、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合乎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五)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一)认定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各地有关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认定考试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凡在审查工作中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组织工作,并与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要求,共同实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资格审核检查工作。同时,将本地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备案。

  (三)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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