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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会同建设部一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也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一定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一定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①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②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③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④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⑦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能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命题、审题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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