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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2016]44号)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和巴彦淖尔市委政府“质量强市”的决策部署精神,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学技术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并结合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我市实际,我委对《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建协发[2007]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建协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2016]44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巴彦淖尔市委政府“质量强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学技术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工程)是巴彦淖尔市级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该奖项设“优质样板”和“优良”两个等级,其中“优质样板”工程是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巴彦淖尔市“优质样板”质量荣誉奖的工程方可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巴彦淖尔市优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科。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优工程的申报材料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优工程获奖证书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

  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市优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五条市优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的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三)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及编制深度的要求、符合当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工程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且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全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五)工程建设项目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中住宅工程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申报前,申报工程经使用检验,未曾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上的问题。

  (六)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验收。

  (四)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七)因施工质量上的问题有该工程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

  (九)全市及上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责成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的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城市广场、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整治改造工程。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小区设施配套完备。

  1、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

  2、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达到小型及小型以上。

  1、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广场、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整治改造投资应当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旗县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上述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20%。

  住宅、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品质十分优良,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达90%及以上的不受规模限制。

  (七)反映工程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10-15张(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依工程特点提供影像资料);

  (八)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对所采用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及取得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节能环保效益等方面做详细客观说明,并提供对应数据支撑;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住宅性能认定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公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企业需对复印件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材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质量情况、有关责任人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要重点反映施工中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及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工艺做法。

  (五)申报材料纸张规格统一为A4纸,设封皮,装订成册,内设目录,标清页号。

  (一)申报: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所监管的优秀项目进行推荐并在《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建筑业协会实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工程组织工程核查专家组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方式为:

  (3)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4)工程主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验收资料(需提供土建、安装、消防、电梯、节能环保等工程验收资料原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住宅性能认定证书的需提供原件);

  (5)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提供相关成果文件和数据支撑资料。

  6、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书面核查报告及《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

  (四)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最终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优质样板”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85%,优良工程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83%(其中“优质样板”、“优良工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得分率均不得低于80%),综合得分率=土建得分率×60%+安装得分率×40%+加分值%,具体加分项见《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

  (五)发文通报与颁发获奖证书:评审委员会将年度市优工程的评选结果报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通报,并颁发市优工程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市优工程”的获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一年内在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投标时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已获得市优工程称号的工程,因实施工程质量问题有该工程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负责推荐该工程申报市优工程的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确认后,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市优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并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通报。

  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市优工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市优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核查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在工程核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清除资格,并予以通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建协发[2007]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