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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新颁布!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原标题:【聚焦】最新颁布!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依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验收,是指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公安交警、气象、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对完工工程实施的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绿化工程建设内容核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及财政、审计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与审计和投资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验收工作,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次告知、一份承诺、多验合一、统一意见、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验收工作模式。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作为各自管辖工程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以及工程完工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城建档案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人防等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验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合验收事项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次告知、一份承诺、多验合一、统一意见、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验收工作模式。

  联合验收遵循“规范、协同、共享、高效、便捷”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政府投资工程联合验收分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划、土地、档案、节能、消防、质量、人防、园林绿化、交通设施、防雷、安全、环保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两个环节;社会投资工程联合验收仅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一个环节。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整合各验收需告知和承诺内容,制定综合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项目具体建设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明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各项内容。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成施工,消防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行正常,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五)已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已完成给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已通过专项竣工验收,现场达到开通条件。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建设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申请专项竣工验收。再次申请专项竣工验收时,原已通过且验收事项的情况未发生改变的,不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系统补充下列材料后,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住宅小区工程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及参与附属设施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建设单位登录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其中前7个工作日为现场验收工作时限,第8个至第10个工作日为竣工验收备案时限。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按规定完成编制工程决算后,向窗口提交《工程决算财政评审和审计审查申请》;由牵头部门分别向财政部门、具备相应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下达受理通知。财政部门评审、中介机构的审计原则上一般情况均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网上申请→审核受理→网上预约→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移交”。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验收单位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牵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制度改革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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