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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总承包计价新政十大亮点解读 德恒成都研析

  工程总承包是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深层次地融合,其价格形式直接影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特别是结算环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下文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下文称《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均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而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多数采用费率下浮计价方式,此种计价方式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相悖。鉴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门又出台《关于逐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下文称《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该文特别强调“(三)规范合同及计量计价。各地要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计量计价的监督指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中应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规定对风险做到合理分担。除合同约定能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下文称本指导意见)正是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总体要求,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本文试结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等相关规定,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费用组成、报价编制等方面对本指导意见的亮点进行解读。

  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建设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区别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本指导意见不再区分政府与民营投资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而是对计价模式进行了统一。根据《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合同中应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缩小了费率招标或者单位指标招标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质量不高,造成建筑设计企业与总承包单位争议不断,实施过程变更繁多、建设投资无法控制。此种全新的合同价格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建筑设计企业通过总价及总价与单价组合形式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把控,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总承包单位充分的发挥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的优势,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有别于目前四川省工程总承包市场上常用的“工程费用或施工费用(含暂列金)+设计费用”的费用项目组成模式,本指导意见将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进行了调整扩充,明确了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以及预备费的组成内容,将以往都摊销于工程费用或施工费用中的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测试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等作了单独列项,便于总承包方更好地把控项目成本,有利于项目的具体实施。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2条规定“……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编制,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相关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行情报价信息等,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合理确定……”

  由于工程总承包计价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计价,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目前仍未有相应总承包计价指导文件,为进一步适应工程总承包市场发展,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突破,因此本指导意见的计价方式在逐步向市场形成工程建设价格转型,以适应工程总承包计价的特性。除可参照相关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行情报价信息的新方式,也可沿用之前的定额计价等,使工程总承包计价,特别是总价部分既使用现行四川省计价依据,也可以参照相关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行情报价信息等,促使项目计价方式更切合实际。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项目清单价格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为部分(或不完全)综合单价与全费用综合单价,目前常用的综合单价模式为部分(或不完全)综合单价,是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4条“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些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规定的。有别于传统的部分(或不完全)综合单价,本指导意见推行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包含完成一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减少了计价的难度和争议,例如各种总价措施费、规费、税金需要在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后再乘以费率得出,更加贴近于市场实际水平,将有利于工程成本和利润的透明化,促进定额编制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对总承包方的施工定额及利润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第5项规定“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按如下方式来进行调整: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能节约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经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协商分享,同时调整合同价款……”

  总承包人在以往的项目实施中,对于优化设计、深化设计以及设计优化是缺乏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在于采取优化后,往往会造成工程量减少以至于收入降低或者由于新增部分工程导致施工难度的增加,所以优化行为主要是由建筑设计企业发起。本指导意见实施后,明确了总承包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来优化可以盈亏自理,即使提出了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也能够获得经济效益,那么总承包人在以总价模式为主要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更加积极主动地来优化工作,真正地将设计与施工结合起来,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应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第4项规定“以上里程碑形象节点或过程结算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二个月”

  “延期支付”是工程总承包长期存在并且严重影响工程实施的问题,以上条款的提出将实质性提高支付保证。

  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体量较大,往往都是由政府、平台公司或大型国企发起,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下文称《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第一条“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结合本指导意见“结算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二个月”的规定,对于总承包方较之前房建工程中主体封顶后才第一次支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中施工到基层才第一次支付等情况下,无论在支付时间上还是支付比例上都有了非常大的提升;其次,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60日”在保障中小企业得到支付的前提下,将进一步促使中小企业有机会也有信心参与到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合同工期较长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

  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周期较长,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变更,建筑设计企业为保证投资金额不冒顶经常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总承包方结算以项目财评结果或审计结果为准,以至于总承包方明明已完成的项目在最终结算时出现审减情况,导致收入减少。

  为解决以上痛点,本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第一条“……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依据工程详细情况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第二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以及《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第二条“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的规定,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开展结算工作,避免将实施中的问题全部放到最终结算,减少建设方与承包方的争议,提高了结算的准确性与实效性,也节省了审计时间,但也可能促使“过程审计”的出现。

  本指导意见在文末附件发布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组成,区别于以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总承包部分只能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计价表格,本次发布的表格组是完全契合本指导意见的价格形式,涵盖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结算及支付全过程的计价表格,统一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计价表格格式,便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及报价评审相关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调整的情形主要是∶

  (2)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六条(一)款规定“……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随着本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其中总价部分、工程变更以及过程结算相关规定的运用,总承包方在对于占合同金额50%以上的总价部分原则上仅有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五种情况能够直接进行价格调整,该部分实际上已经是固定总价情形,总承包方的利润收益将完全取决于其全过程管控能力。如果在总承包方不对自身进行提升,优化施工组织、压降实施工程的成本、做好设计与施工的有机结合,随着过程结算的推行,建筑设计企业的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将被逐步锁定,总承包方后期能争取的利益会变得极其有限,曾经适用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投资巨大,实施周期较长,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若纠纷解决仅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等障碍。住建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总承包争议解决提出了调解、和解、争议评审小组、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工程总承包争议。本指导意见提出“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各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调解”,本指导意见将为四川省工程总承包争议解决提供更多的非诉解决途径,有利于化解工程总承包实施及其结算中的问题和矛盾。

  本指导意见根据《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真实的情况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少实际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逐步推动四川省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