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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优营商环境专栏】仔细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来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2022年省市创优营商环境提升举措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在“一阶段一证”改革的基础上,遵循“统一申报、一窗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最重要的包含:工程完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绿化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燃气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完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牵头)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按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具体由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出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牵头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协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好验收各项工作;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同级综合窗口负责转办,协办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法定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得另设验收门槛,不得扩大部门验收范围和权限。

  以上各类工程完工验收主要是审批事项不同,具体审批事项和流程详见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第七条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八条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第九条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做查验。

  第十条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可申请单位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5.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相关调试要求,符合接入条件,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前,相关市政公用单位及时进行接入确认;

  6.拟投用部分与别的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十一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主办部门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筑设计企业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可以视项目真实的情况邀请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转交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第十二条综合窗口受理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关规定法律文书或验收意见;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筑设计企业。

  第十五条自现场联合验收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缺席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根据建筑设计企业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质量监督机构和消防验收部门要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强化过程监管和指导,提升服务效能。

  竣工联合验收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特别是现场验收整改的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专项验收单位在整改复验时,应针对一次性告知的整改内容和要求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原则上不可以再次提出新的整改意见。未经主办部门同意,非一次性告知的意见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非一次性告知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对建筑设计企业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作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持续落实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的条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一致。

  第二十条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逐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