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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有效)

  现将《六安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四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有序、组织实施严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高效。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本导则所称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市政府资本预算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项目。包括:

  (1)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项目。包括: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项目;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等市政管理设施项目。

  (2)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区周边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公路、站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航道等;城区及周边沿线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含防洪除涝、水资源管理设施等。

  (3)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土地储备项目。

  (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设施项目;医院及疾控、急救、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养护服务设施和社会救灾救助设施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展示设施;体育场地设施项目等。

  (5)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等。

  对于独立的城市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养护以及单纯的技术服务、设备购置、房屋及设备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原则上不列入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项目,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第四条【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1)项目谋划。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市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资本预算项目。其中,市住建委负责谋划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市城管局负责谋划供排水、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项目;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沿线重大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

  (2)计划编制。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资本预算,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和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分解计划。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分别负责编制征迁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资本预算。

  (3)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市城司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

  (4)组织实施。市重点局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指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交钥匙”项目;其他项目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实施。

  (5)审批监管。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政府资本预算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核检查,全力配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资本预算项目有关环节做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经市发改委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

  (1)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2)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3)市领导谋划提出的项目,由市直相关承办部门及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进行审查。

  对确需建设实施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以及按国家、省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市直相关承办部门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开展谋划项目论证】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和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副市长、市长研究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经论证报市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市发改委统筹负责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项目前期工作的计划管理,对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及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及时编制前期工作规划,明确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快速推进前期工作,调度通报工作进度。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程序,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评、能评、施工等相关建设许可手续,依法合规开展招标采购等相关活动;一般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明确建设标准、规模、内容、投资等,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立项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招投标,相关建设许可手续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明确责任主体】市发改委在组织项目论证时明确项目建设方式和责任主体,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采取“交钥匙”方式的投资项目(包括市政府指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等项目)来管理的,由市城司作为项目前期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的编制和报批,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至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完成;市重点局负责施工图设计编制及送审,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安排进场施工,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谋划主体提出单位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协助开展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其他项目,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项目谋划主体统筹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组织实施。项目单位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及时向市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第十条【协同开展前期工作】对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谋划提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启动前期工作,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提请市规划局明确规划选址和项目用地红线。规划选址一经确认,应及时开展规划方案、勘察设计等文本编制及报批,同步按程序提出征迁需求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向属地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属地政府启动征迁、安置、杆线迁移等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施工环境保障。对下半年启动前期工作或前期工作推进较慢的,原则上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直至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联的费用;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提前开工建设,相关工程款可从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前期工作专项经费须根据前期工作推进进度,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司等部门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资本预算】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资本预算。按照续建优先、保障民生、完善功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分建设阶段编制项目计划:

  (1)续建项目资本预算。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司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真实的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不列入续建项目资本预算,市城司从当年工程资金计划中预留资金结转支付。

  (2)新开工项目资本预算。对前期工作项目库中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具备下一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工计划,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提出新开工项目推进计划、计划开工月份和资金安排需求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司考虑市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提出开工计划方案。

  (3)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十三条【明确投资方式】年度资本预算根据建设主体不同,分为直接投资项目、市本级补助项目和PPP项目。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审批监管。市本级补助项目由所在地政府(管委)负责前期工作及组织实施,市发改委按照建设规定要求,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按核定的概算确定补助额。PPP项目由市PPP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按PPP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股权投资和付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资本预算审批和执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资本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到市城司。市城司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到位。

  对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意见,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

  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资本预算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工作方案。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

  对“交钥匙”项目,市城司负责按规定编制前期工作招标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规划方案、勘察设计等文本的编制工作进行招标采购;市重点局负责按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组织并且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其他项目,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项目谋划主体统筹负责全过程招标采购工作。

  市公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及时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司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挂网招标。招标人负责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结果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对列入政府资本预算,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施工中标单位后及时组织进场施工,负责协调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

  第十七条【严格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设计的具体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市政府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跟踪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建设期因价格大大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投资超过原核定概算5%的,项目实施单位须编制概算调整书,市发改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组织并且开展单项验收、2个月内组织并且开展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报市城司审核。市城司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政府资本预算项目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依规定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及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政府资本预算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对“交钥匙”项目,市城司负责前期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后移交至市重点局,市重点局负责后续材料收集,并对全过程材料来整理、保管和移交。其他项目,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项目谋划主体统筹负责全过程档案管理。市档案局负责按规定对项目档案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加强督查调度】市发改委负责调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城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保障项目有序推进。对部门没有办法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重大问题由市发改委定期梳理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强化考核问责】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负责对市政府协调调度事项落实情况做跟踪督办,强化整改落实。对未按时限办结的,逾期1次通报预警,逾期2次纳入“三查三单”督办,整改落实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参照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资本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