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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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市政共用工程复习资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备的建造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造规划相和谐,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准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造。

  未经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许发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求暂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方可依规则占用。

  经同意暂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整理占用现场,康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正或许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