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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办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办法

  第一条 全国物业办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办理从业人员参与岗位训练合格证书和上岗资历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运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造部人事教育司一致印制,加盖建造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所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证书由建造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所与房地产业司一致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造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详细办理。

  第四条 物业办理公司司理证书由具有物业办理公司司理训练资历的训练组织直接向建造部人事教育司、住所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办理企业部门司理、办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造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一致到建造部人事教育司收取,各训练组织向各地建委(建造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教学计划;2、训练总结;3、训练挂号;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经建造部一致确定的具有物业办理公司司理训练资历的训练组织担任物业办理公司司理证书的详细发放和一致编号作业,编号前四位为训练组织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端依次编号。

  各地建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办理企业部门司理、办理员证书的发放和一致编号作业。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规范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端依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施行动态办理、复检 验证准则。复检验证作业依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办理部门会同建造教育主管部门详细办理,每三年进行一次。

  证书复检时有必要查验持证者作业完结状况和承受继续教育状况,详细方法由各地根据状况自行拟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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