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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实行人廖子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实行请求实行人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实行人廖子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34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关于请求实行人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实行人廖子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裁定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575号判决书已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实行人廖子祥应向请求实行人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出物业服务费2498元及违约金,水费457.08元,电费156.7元,律师费700元,裁定费451元。因为被实行人未自动实行,经请求实行人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强制实行,实行标的5015.15元,实行费50元。实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实行人邮递实行通知书、陈述产业令等实行文书,邮递退回妥投后通过新华网公告送达。本院已通过最高院实行网络查控体系冻住并扣划被实行人廖子祥名下工商银行(9502)账户内存款5065.15元。本院已向请求实行人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案款5015.15元,实行费50元已上缴国库。2022年2月28日,本院收到请求实行人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结案请求书。因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项已悉数实行结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子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五条的规则,本案作实行结束结案处理。本公告自宣布之日起,通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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