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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物业管理师资格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一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商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用印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一定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一定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能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命题、审题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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