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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龙城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答:随着物业监管职能划转至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于2022年2月28日废止其出台的《龙岩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龙建房〔2013〕15号)。为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应有作用,规范物业管理专家活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急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的《办法》,为我市组建物业管理专家库并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答:主要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参考了《厦门市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答: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是龙岩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管理与建设,专家征集及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专家的处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专家征集及出入库的初审,协助开展专家考核,负责违反法律法规专家的调查等工作。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分总则、专家资格条件、专家库组建、专家库管理、专家的使用、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对我市物业行业专家库做全面规范。

  答:(一)物业服务企业;(二)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公司;(三)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部门;(四)与物业行业相关的律师、教育培训等行业协会;(五)规划、建设、电梯、消防、治安、税务、卫健等与物业管理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

  8.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1.物业行业从业满8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3.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等与物业相关行业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一)信息发布:市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专家库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申报: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三)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审核推荐: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后,对申报人员材料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五)市城市管理局资格审定: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物业管理协会、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代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对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对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做复核,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六)拟入选名单公示:市城市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城市管理局予以认定、聘任。

  (七)入库公告:市城市管理局将决定聘任的入库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络站点进行公告。

  1.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市物业管理协会书面报告资质变更情况和物业管理专家库方面的年度履职情况;

  2.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报送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违反规定的专家行为;专家库人员不足时可于每年12月份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增补名单的建议;

  3.被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投诉专家参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时违法违规,经查证属实的;

  7.不接受城市管理部门、镇(街)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委托以龙岩市物业行业专家名义开展物业相关活动的。

  答:(一)协助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工作、物业星级评价等工作;

  (二)受委托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物业服务项目交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对物业管理项目是不是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况提供专家意见等;

  (三)受委托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参与制定物业行业相关的规划编制、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七)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和市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其他活动。

  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另有规定物业招投标领域专家相关联的内容,入选本专家库的专家不得以本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名义参与物业服务项目评标活动。

  答: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镇(街)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可直接委托专家库人员开展专家工作;其他单位使用专家需提出事由、条件和要求,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以下方式抽取专家:

  (一)由市城市管理局或市物业管理协会通过“龙岩市智慧物业”平台在专家库中依据使用需求、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相应专业类型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二)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不足以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五)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别的情形,或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相关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服务技能、物业行业管理、物业政策法规理论、实务等专业特长,经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认定、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的组建、调整、管理,遵循“自愿诚信、公开择优、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是龙岩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专家征集及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专家的处理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专家征集及出入库的初审,协助开展专家考核,负责违反法律法规专家的调查等工作。

  (五)规划、建设、电梯、消防、治安、税务、卫健等与物业管理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

  (四)有着非常丰富的物业从业和实践经验,并且对物业行业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有研究;

  (八)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一)物业行业从业满8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从业时间以医社保资料为依据,物业企业领导职务由企业出具任职说明并由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等职务由企业出具任职说明并由项目所在社区证明;国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同时出具上级部门的任职证明。

  (三)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等与物业相关行业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一)信息发布:市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专家库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申报: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三)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审核推荐: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后,对申报人员材料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五)市城市管理局资格审定: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物业管理协会、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代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对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对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做复核,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六)拟入选名单公示:市城市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城市管理局予以认定、聘任。

  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盖单位公章,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市城市管理局做复核后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方。

  (七)入库公告:市城市管理局将决定聘任的入库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络站点进行公告。

  市城市管理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专家专业类型,将入库专家分为内业检查类、设施设备检查类及咨询类3类。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每届聘期5年,从市城市管理局公告之日起算。聘期届满后,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聘任新一届入库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每年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各县(市、区)建议,组织专家的增补、解聘: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市物业管理协会书面报告资质变更情况和物业管理专家库方面的年度履职情况;

  (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报送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违反规定的专家行为;专家库人员不足时可于每年12月份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增补名单的建议;

  7.不接受城市管理部门、镇(街)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委托以龙岩市物业行业专家名义开展物业相关活动的。

  (一)审核。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小组,对受理的申请或函件反映的相关情况做调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评审小组成员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代表、市物业管理协会、市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组成。当事专家有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来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不成立或放弃陈述申辩的,做出解聘专家资格决定。

  (三)其他手续。被解聘专家资格的专家交回相关证书,不得再以专家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及时来更新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每年对专家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参与工作的次数及质量,可于每年12月推荐1至2名优秀专家,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评定为全市年度优秀专家;连续两年被推荐为优秀专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优先入选下届专家库。

  (一)协助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检查、物业星级评价等工作;

  (二)受委托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物业服务项目交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对物业管理项目是不是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况提供专家意见等;

  (三)受委托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参与制定物业行业相关的规划编制、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七)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和市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镇(街)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可直接委托专家库人员开展专家工作;其他单位使用专家需提出事由、条件和要求,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以下方式抽取专家:

  (一)由市城市管理局或市物业管理协会通过“龙岩市智慧物业”平台在专家库中依据使用需求、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相应专业类型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二)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不足以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使用专家开展检查前,使用专家的单位应主动告知检查对象关于专家的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专家参与的相关规范文件应载明相关参与活动的专家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检查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几率存在以下情形的,能申请重新组织评审或更换专家进行评审: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五)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别的情形,或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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