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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将用这样的方式招标

  为了规范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依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哈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能够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先确定定标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按照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登记,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违约的处理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以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为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检查。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以上单数 , 可由招标人代表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员组成,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核检查的 , 其人员不允许超出总人数的1/5。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不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所有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评标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集体表决后作出。否决投标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共同认定方为有效。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可以借鉴招标人意见后,作出否决所有投标或继续对剩余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决定。

  招标人在组织清标时,应当充分考察投标人情况,严查投标人挂靠、转包、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况。招标人清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承诺,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计入清标报告中,不得进入定标环节。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 “ 黑名单 ” 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并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列入招投标 “ 黑名单 ” 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作虚假承诺的,公示期为 1 年;

  (二)投标人恶意进行异议、投诉,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公示期为 3 个月;

  (三)定标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公示期为 6 个月;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人员不在岗、使用不符合规则的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公示期为 6 至 12 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消除影响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终止公示。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 4 月 10 日,意见请发送至市住建局招标站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