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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8项制度、7项权责、4项禁止行为、两项书面合同、授权3项规定

  原标题:物业管理条例的8项制度、7项权责、4项禁止行为、两项书面合同、授权3项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建立了8项基本制度;明令业主的5项权益;明令物业服务企业的7项权责;明令4项禁止行为;规范两项书面合同;授权4项规定。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居住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业主。

  (2)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国家提倡建筑设计企业、业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承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查验,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查验手续。

  (5)保修责任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息,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交接制度。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报告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城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夫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末出售成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5)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6)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法律法规。

  (2)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4)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及场地,以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筑设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的品质、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约定。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确立了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的确定方法就是面积加上人数这样一种。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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