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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

  2023年12月25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发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是首部食品安全管理类京津冀协同区域标准,将在京津冀三地同步实施,实现京津冀地区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发展,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升区域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1月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新增告知承诺制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当场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保定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楼道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瓶车充电。

  2月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请“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证书承诺书”,改为通过数据核验方式核实。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指南和大纲的有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反法律行为。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列明了10种二手车禁止出口的情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聚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制度措施。

  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应急管理部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根据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依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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