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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称没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拒交物业费可以吗?

  法律分析:业主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拒交物业费。这里第一步是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您公司与业主是否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别的形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的品质、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约定。”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假如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还能成立呢?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对此,《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当事人即使未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接受的,该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别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的品质、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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