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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始于1981年,当时国内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于深圳经济特区成立。继《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正式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正式颁布后,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框架日趋完善及成熟。

  1. 住宅类物业管理面向C端客户,是指针对具备居住功能、供我们正常的生活居住的建筑,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的物业进行管理。

  2. 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面向B端客户,领域空间广、业态多,包括商办物业管理、公共建筑物业管理和城市公共空间物业管理。这类物业具有服务群体特殊、业主方单一以及服务流量大等特点。

  少数业主和使用者不愿交管理费,部分业主经常外出或由于购房仅仅为了增值而长期闲置,也造成收费困难。

  在沿海发达地区物业管理服务发展较快,运作也比较正常;而在边远落后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体系还没有建立,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层次不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偏低。

  从最开始对新冠疫情的猝不及防,到全民抗疫的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再到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

  上述问题造成了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近年,国家提出产业体系调整,把绿色环保、低能耗高效能的服务业作为战略重点,在产业转型、消费升级的双重背景下,物业管理来到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续完善标准、扩展服务内容、更新管理手段、推进技术升级、创新品牌、赋能系统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实现行业转型升级、高水平发展的目标。

  物业在扩规模、创收入的同时,不断拓宽业务服务领域,百强物业企业住宅类物业收入占比最大,其次是商办物业服务,产业园区物业、学校物业、医院物业和别的类型物业服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物业管理行业正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中,在巩固基础物业服务的同时,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持续深入推动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集约化、智能化、互联化、物联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服务质量。着力用科学技术创新、技术赋能的方式重新梳理企业架构、商业模式和管理流程。在硬件方面,通过对设施设备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互联化、物联化改造,大幅度降本增效、提升服务水平;在软件方面,智能化平台输出标准化服务体系和管理系统,进一步开创智能化生态格局。

  “十四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十四五”规划强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主题,业主作为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升高。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是满足人民群众一直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将迎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机遇期。

  从服务类型来分,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基础物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其中,增值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非业主增值服务和业主增值服务。基础物业服务包括包干制物业管理服务和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综合管理、秩序维护、工程维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非业主增值服务包括案场服务和顾问咨询服务,案场服务为售楼处现场提供标准化与专业化的客服、礼宾、保洁等服务;顾问咨询服务则为开发商、承建商、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业主增值服务为住户提供的个性化专项服务,如家政服务、私人绿化服务、室内维修服务等。此外,物业服务还包括工程服务,包含设施安装服务、维修和保养、设备租赁等服务。

  物业管理模式将趋向多元化,出现以企业化委托管理为主,业主自行管理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并存的局面。

  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能够准确的通过不一样的情况采用不一样的方式。按照《物权法》第 82 条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业主自己来管理;其二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其三是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物业。换言之,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对物业实施管理,是业主的权利。《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对物业来管理,则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物业管理模式将趋向多元化,出现以企业化委托管理为主,业主自行管理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并存的局面。

  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按照《物权法》第 82 条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业主自己进行管理;其二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其三是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正真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物业。换言之,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对物业实施管理,是业主的权利。《条例》并不强制业主一定要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对物业来管理,则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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