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成绩实施翻滚办理。参与悉数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接连2个考试年度内经过悉数科目。参与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经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致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宅和城乡建造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办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回收《资格证书》。自回收《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物业办理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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